目前分類:生活法律百科 (2)

瀏覽方式: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

按消費借貸(借款)契約係屬要物契約,即須移轉金錢或代替物之所有權予借用人,其契約才會發生效力,惟訴訟上常見借用人為脫免債務,每每偽稱貸與人未交付金錢或代替物,實務見解認此種情形,應先由貸與人先舉證證明已移轉金錢或代替物之所有權予借用人,貸與人一旦無法證明,即受不利判決。故貸與人為避免嗣後難予舉證,應注意下列事項:
一、借貸時最好訂立書面契約(借據),分別載明借用人、貸與人名稱、借款金額、借款期限,由雙方當事人簽章,貸與人交付借用物後,亦請借用人於借據上自書「金錢(代替物)○○元點收無誤」字樣,由借用人簽名註記時間。
二、以現金交付時一定要要求借用人簽立收據,若有需要,交付時應有立場公正之第三人在場見證。
三、貸與人最好採用銀行轉帳或匯款方式交付金錢,且一定要載明借用人姓名或轉入借用人帳戶。
四、借用人開立票據作為擔保時,亦請借用人於票據上記載票據之用途、借款金額、借款期限、借款收訖等內容。

 

資料來源:網路

皇佳當舖客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 借款與法律上的關係

一般所稱借款,法律上稱為消費借貸。按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:「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。」,移轉金錢或代替物所有權之一方,稱為貸與人,他人則為借用人,消費借貸雖係借貸契約,但貸與人移轉之金錢或代替物經借用人消費後,其所有權或移轉或消滅,故法條規定借用人於消費借貸關係消滅後,須返還同數量、同種類品質之物予貸與人,其給付義務始為完結。

皇佳當舖客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